《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修改)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其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早已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的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不道德,确保建筑工程施作与总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增进建筑市场的身体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以下全称工程放总承包计价)管理,限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为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之为工程放总承包计价还包括编成工程量表格、最低投标禁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展开工程承销,以及签定和调整合约价款等活动。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构成。
工程放总承包计价应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工程放总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放总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明确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五条 国家推展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耗资管理。
第六条 全部用于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居多的建筑工程(以下全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该使用工程量表格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希望使用工程量表格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该另设最低投标禁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另设最低投标禁售或者招标标底。最低投标禁售及其成果文件,应该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工程量表格应该依据国家制订的工程量表格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出来规范等编成。
工程量表格应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最低投标禁售应该依据工程量表格、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成。招标人另设最低投标禁售的,应该在招标时发布最低投标禁售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酬劳、其他项目酬劳、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该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成。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工程成本,不得低于最低投标禁售。投标报价应该依据工程量表格、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成。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成本或者低于最低投标禁售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该驳回投标人的投标。
对否高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考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展开评审。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该根据中标价议定合约。
不实施招标投标的工程由放总承包双方协商议定合约。合约价款的有关事项由放总承包双方誓约,一般还包括合约价款誓约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价款的缴纳和承销方式,以及合约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十三条 放总承包双方在确认合约价款时,应该考虑到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约价款的影响。
实施工程量表格计价的建筑工程,希望放总承包双方使用单价方式确认合约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放总承包双方可以使用总价方式确认合约价款。应急抢修、救灾以及施工技术尤其简单的建筑工程,放总承包双方可以使用成本特酬金方式确认合约价款。
第十四条 放总承包双方应该在合约中誓约,再次发生下列情形时合约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约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后更改设计的; (四)发包方变更经审议批准后的施工的组织设计导致费用减少的; (五)双方誓约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条 放总承包双方应该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融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约中誓约预付工程款的明确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约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认和缴纳,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不予抵扣。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该按照合约誓约向发包方递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接到工程量报告后,应该按照合约誓约及时比对并证实。
第十七条 放总承包双方应该按照合约誓约,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承销和缴纳。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展开完工承销: (一)承包方应该在工程完工后的誓约期限内递交完工承销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该委托具备适当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完工承销文件展开审查,并在接到完工承销文件后的誓约期限内向承包方明确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具的完工承销文件审查意见;逾期并未回应的,按照合约誓约处置,合约没誓约的,完工承销文件视作已被接纳。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该在接到完工承销文件后的誓约期限内不予回应,逾期并未回应的,按照合约誓约处置,合约没誓约的,完工承销文件视作已被接纳;发包方对完工承销文件有异议的,应该在回应期内向承包方明确提出,并可以在驳回之日起的誓约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并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没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展开完工承销审查,并在协商届满后的誓约期限内向承包方明确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具的完工承销文件审查意见。(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明确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工承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该审查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的组织申请人调停,调停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人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放总承包双方在合约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具体誓约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国家没规定的,可指出其誓约期限皆为28日。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承销文件经发总承包双方签署证实的,应该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予以对方表示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完工承销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反复审查。发包方应该按照完工承销文件及时缴纳完工承销款。
完工承销文件应该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耗资工程师编成工程量表格、最低投标禁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承销审查和工程造价检验文件,应该签署并砖墙耗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强化对建筑工程放总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滋扰检举的核查,并有权采行下列措施: (一)拒绝被检查单位获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告知签订文件的人员; (三)拒绝修正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道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发表。
第二十二条 耗资工程师在最低投标禁售、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成、工程承销审查和工程造价检验中,签订有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列于耗资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登记耗资工程师管理办法》展开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有具备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列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修正,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考本办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公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其第107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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